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海隆重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3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84民初51号 |
案号 |
(2020)苏0684执恢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海隆重机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支付借期利息993443.78元(400万元按年利率5.650565%计算;2500万元按年利率5.40054%计算;1000万元按年利率6.550655%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按年利率5.40054%从10月21日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二、被告江苏海隆重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逾期利息(其中100万元按年利率9.8259825%标准从2015年7月2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400万元按年利率8.4758475%从2016年1月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500万元按年利率8.10081%从2016年1月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上述一、二项,被告江苏海隆重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杨军、朱伟平对被告江苏海隆重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江苏海隆重机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二项履行还款义务(包括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有权就被告江苏海隆重机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对处置海他项(2010)第300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抵押物海螺水泥码头东侧地号为01-42-(0150015)-013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限额3700万元;机器设备(清单详见附1)优先受偿限额2735万元;海门房他证字第142001411号他项权证项下抵押物滨江街道广州路1888号内1号房优先受偿限额6100万元。四、被告杨军、朱伟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海隆重机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47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2600元,由被告江苏海隆重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000(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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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缪春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4661308440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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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门市海门港大生路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