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4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南民初字第5997号 |
案号 |
(2015)南执字第003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原告王文科办理环西小区20幢404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资料交付给原告; 二、被告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王文科自2008年3月30日起计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环西小区20幢404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资料交付给原告之日止,按原告已付购房款人民币155546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自2008年3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王文科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01-21 |
发布时间 |
2015-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聪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37242124123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安市溪美街道柳新路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