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恩施州集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42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2801民初5289号 |
案号 |
(2018)鄂2823执恢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恩施州集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龚德凤一次性连带清偿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原告龚德凤与被告恩施州集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扩股协议书》于2017年9月20日解除。三、被告恩施州集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向原告龚德凤返还投资款50000元。四、被告吴琼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龚德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执行标的款帐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73120104000004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恩施州集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8-07 |
发布时间 |
2018-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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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2800594238998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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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17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