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8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803民初653号 |
案号 |
(2016)皖0803执18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已支付的97万元利息予以从中扣除);二、被告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对被告汪作宪、朱红、汪蕾、汪宇抵押的桐城市海峰路南侧东苑新村综合楼1#101房屋所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940万元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对被告汪作宪抵押的桐城市海峰路南侧东苑新村综合楼1#301房屋所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790万元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对被告汪作宪抵押的桐城市海峰路南侧东苑新村综合楼1#501房屋所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690万元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对被告汪作宪、朱红、汪蕾、汪宇抵押的桐城市海峰路南侧东苑新村综合楼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被告汪作宪、朱红、桐城市龙山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汪作宪、朱红、桐城市龙山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00元,由被告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桐城市龙山置业有限公司、汪作宪、朱红、汪蕾、汪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12-02 |
发布时间 |
2016-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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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81692801190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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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桐城市大关镇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