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来宾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1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302民初963号 |
案号 |
(2020)桂1302执8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罗杰译、曾玉凤与被告来宾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解除原告罗杰译、曾玉凤与被告来宾市恒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三、被告来宾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给原告罗杰译、曾玉凤首付购房款436,800元、其他费用3,300元、契税25,704元,共计465,804元;四、被告来宾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罗杰译、曾玉凤违约金85,680元;五、被告来宾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给原告罗杰译、曾玉凤已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分行归还的借款本金109,485.19元,利息62,854.31元,共计172,339.5元(至2019年1月2日,以实际还款为准);六、驳回原告罗杰译、曾玉凤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共计723,823.5元,限被告来宾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038元,由被告来宾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3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唐英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3000617111560 |
登记机关 |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来宾市北二路26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