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21民初378号 |
案号 |
(2020)皖0221执9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海业(原名银鹏泊车)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857189.6元,并自2018年7月13日始按月利率2%给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计28944元由被告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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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才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21694139292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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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环城南路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