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8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303民初3109号 |
案号 |
(2020)皖0303执5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龙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34667.6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34667.61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安徽省龙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龙晨肥业有限公司、安徽龙晨商贸有限公司、蚌埠市中皖绿色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房超、郑蕊、郑啟林、刘兆水、马士凤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龙晨肥业有限公司、安徽龙晨商贸有限公司、蚌埠市中皖绿色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房超、郑蕊、郑啟林、刘兆水、马士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省龙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8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6元,减半收取2433元,由十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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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兆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744857568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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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曹山路20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