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923民初3217号 |
案号 |
(2020)豫0923执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自恩工程款267472.26元。二、驳回原告张自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2元,减半收取计2676元,由被告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56元,原告张自恩负担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923737425951M |
登记机关 |
濮阳市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乐县城昌州路0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