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1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221民初1638号 |
案号 |
(2018)宁0221执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王芳与被告宁夏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4年1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宁夏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芳逾期交房违约金58436.16元(自2014年10月2日计算至2017年4月25日),2017年4月26日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的违约金按房屋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三、驳回原告王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7元,由原告王芳负担371元,由被告宁夏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6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8-01-09 |
发布时间 |
2018-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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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金尧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21564120833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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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平罗县前进农场场部前进家园13号综合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