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1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221民初698号 |
案号 |
(2019)宁0221执8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继军、温秀芝逾期交房违约金149315.96元(自2014年12月1日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自2017年1月1日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的违约金按购房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二、驳回原告杨继军、温秀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4元,由被告宁夏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02-25 |
发布时间 |
2019-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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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金尧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21564120833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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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平罗县前进农场场部前进家园13号综合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