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8民再27号 |
案号 |
(2020)冀0803执恢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8)冀0803民再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1)双滦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审原告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工程处筑通商砼厂支付货款1247432.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货款1247432.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0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原审被告李建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撤销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8)冀0803民再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四、驳回原审原告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工程处筑通商砼厂要求原审被告天津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三、被上诉人天津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085.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人民币21085.00元,由原审被告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李建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085元,由上诉人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42.50元,由被上诉人天津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42.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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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广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80274542668X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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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承德双桥区北山碧麓家园13幢5单元309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