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吐鲁番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53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2101民初215号 |
案号 |
(2016)新2101执3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吐鲁番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孙为强劳务费400000元。 一、被告吐鲁番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孙为强劳务费400000元;二、驳回原告孙为强要求被告吐鲁番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726元,减半收取3863元,原告孙为强负担256元,被告吐鲁番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07元(原告孙为强已预交3863元,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应承担的部分径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6-04-29 |
发布时间 |
2017-03-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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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建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400085361592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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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文化路230号吐哈石油大厦主楼901号房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