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3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21民初4078号 |
案号 |
(2020)皖0521执1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谷道军工程款793933.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93933.7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当涂县太白镇人民政府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在欠付被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案涉太白镇整村推进新镇区安置房项目工程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谷道军承担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谷道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94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甘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217330116045 |
登记机关 |
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当涂县太白镇新风街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