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泰迪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02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04民初5484号 |
案号 |
(2019)冀0104执12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泰迪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丽芬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其中2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另5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1月11日起,均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2%计付);驳回原告张丽芬对被告杨建平、张杰的诉讼请求。被告河北泰迪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520元,由被告河北泰迪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3-27 |
发布时间 |
2019-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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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建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0730274484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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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庄路263号北站综合服务楼主楼第二层及辅楼第三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