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卫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00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22民初396号 |
案号 |
(2019)晋1022执4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翼城县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卫东、高锃、张小琴于2019年6月15日前返还原告白新愿购房款5万元,于2019年7月30日前返还5万元;二、如上述四被告未能按第一项约定返还购房款,原告可就剩余未还购房款及利息(自2016年6月23日起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至偿还完毕止)申请一次性执行;三、原告白新愿放弃对被告刘玉兴的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翼城县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卫东、高锃、张小琴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时间 |
2019-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晋1022执45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