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申奇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6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8民初4398号 |
案号 |
(2020)冀0108执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科瑞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钢铁交易中心垫付款、代理费合计 4845362.95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10月22日起,以 4845362.95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垫付款、代理费付清之日止);二、河北申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钢铁交易中心垫付款、代理费合计 4295804.38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10月22日起,以 4295804.38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垫付款、代理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刘彦芬对本院确定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河北钢铁交易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90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邯郸市科瑞物资有限公司、河北申奇贸易有限公司、刘彦芬负担80250元,原告河北钢铁交易中心负担265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2-07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彦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25576616239 |
登记机关 |
邯山区工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市邯山区南环路与西环路交叉口路南之江物流园61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