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98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7民初15号 |
案号 |
(2020)桂0327执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灌阳翔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73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29283.95元; 二、驳回原告灌阳翔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龙小清给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29元,减半收5414.5元由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281619848910K |
登记机关 |
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西宜州市金宜大道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