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29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5302民初609号 |
案号 |
(2016)粤5302执12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尚欠货款14062074.2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0日为3051153.94元,之后利息从2015年11月21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以14062074.2元为本金按每天万分之四计算)给原告云浮市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果被告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1297元,由原告云浮市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被告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2229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11-10 |
发布时间 |
2016-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伟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300792944682E |
登记机关 |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云浮市云城区金山大道1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