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29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5302民初2023号 |
案号 |
(2018)粤5302执8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廖亚七、陈海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644133.5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计至2017年8月15日的利息为23842.72元;从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的利息以尚欠借款为本金按月利率4.08333‰计算;从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的复利以尚欠利息为本金按月利率6.125‰计算;从2017年11月28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利率浮动周期为12个月,从贷款实际放款日起每12个月重新定价一次)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二、被告廖亚七、陈海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8776元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对被告廖亚七、陈海英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云浮市市区金山大道168号碧湖新城第17幢第十层1003号房(房地产预告登记证号:粤房地预登云字第2000015403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判项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82元(原告已预交10882元),由被告廖亚七、陈海英、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7-13 |
发布时间 |
2018-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粤5302执806号 |
立案日期 |
2018-07-13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17634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伟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300792944682E |
登记机关 |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云浮市云城区金山大道16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