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29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5302民初876号 |
案号 |
(2018)粤5302执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禤健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486326.62元及利息 、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法:至2017年4月20日止,利息为38041.8元,罚息为1029.86元,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以1486326.6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同期同类利率下浮10%加收50%计算罚息(利率调整日为每年1月10日)]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二、被告禤健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67762元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对被告禤健勇所有的云浮市市区云峰路与绿屏路交汇处金辉煌名苑C幢二层B202号房的房地产(房地产权预告登记证号:粤房地预登云字第1000010686号)在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禤健勇上述第一、二判项的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1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禤健勇负担,被告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05 |
发布时间 |
2018-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伟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300792944682E |
登记机关 |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云浮市云城区金山大道1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