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金达福进出口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99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503民初2026号 |
案号 |
(2020)鲁0503执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河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及截至2019年9月10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1099862.21元,共计7099862.21元。二、被告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河支行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复利(计算方式: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三、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河支行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公司厂区的储油罐及配套(5000立方米)9个、储油罐及配套1000立方米)7个依法处置并保障申请执行人就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河支行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山东金达福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营港海港路南、港西三路西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6)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00328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张保建、张东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99.04元,减半收取计30749.52元,由被告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金达福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张保建、张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500069997160X |
登记机关 |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城路18号1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