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株洲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211民初3196号 |
案号 |
(2019)湘0211执7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与被告李拥军、株洲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编号为361636052101000);二、被告李拥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40586.4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含罚息)2784.41元[逾期利息(含罚息)计算至2017年9月5日,此后部分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李拥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3301元;四、被告株洲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株洲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拥军追偿);五、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616元,诉前保全费2956元,共计11572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承担738元,由被告李拥军、株洲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083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6-04 |
发布时间 |
2019-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项皇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200563514726T |
登记机关 |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荷叶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