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33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526民初4667号 |
案号 |
(2020)黔0526执1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威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孔家沟煤矿给付原告蒋善良材料款1624535元,定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被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补充给付责任。二、驳回原告蒋善良对被告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10元由被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孔家沟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闫小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0005733407231 |
登记机关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镇县医院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