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9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03民初18号 |
案号 |
(2020)皖0303执1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达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借款500万元及自2018年8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典当借款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随本清;二、被告胡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达典当有限公司律师费2万元;5三、被告张毅、杨福祥、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胡琦的上述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90元,合计52230元,由被告胡琦、张毅、杨福祥、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兴达典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7529887520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58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