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市康阳纸箱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8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11民初1730号 |
案号 |
(2020)辽0111执16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沈阳市康阳纸箱厂于2020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李芳借款本金246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6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2年10月26日计算到2020年5月15日止;以本金8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3年5月23日计算到2020年5月15日止)。二、李芳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70元,减半收取计6435元,由沈阳市康阳纸箱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1118051444C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镇后岗子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