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兴化市板桥食用菌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2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1民初5236号 |
案号 |
(2019)苏1281执35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兴化市板桥食用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贷款本金20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按年利率7.3625%计算利息,自2017年12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1.04375%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2017年12月29日前的按年利率7.3625%,自2017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11.04375%计收复利)。二、被告兴化市板桥食用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贷款本金20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按年利率7.6125%计算利息,自2017年12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1.41875%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2017年12月30日前的按年利率7.6125%,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11.41875%计收复利)。三、被告刘德志、刘红英对被告兴化市板桥食用菌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条判决主文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化市板桥食用菌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刘德志、刘红英的抵押物即位于兴化市下甸路1号21幢2号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优先清偿上述第一条判决主文确定的被告兴化市板桥食用菌有限公司的债务(以兴房他证兴化字第t022906号房屋他项权证所载权利为准)。五、被告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兴化市板桥食用菌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条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化市板桥食用菌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兴化市板桥食用菌有限公司、刘德志、刘红英共同负担,被告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其中19400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388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09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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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德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551220165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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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兴化市临城镇高效农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