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景发吊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50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582民初2357号 |
案号 |
(2019)闽0582执96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景发吊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支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475476.13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福建景发吊装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款债务时,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支行有权以被告林天扶提供的抵押物即车牌号为闽c63611号重型专项作业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xgdpa5587a006109)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623万元最高本金限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福建景发吊装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款债务时,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支行有权以被告福建景发吊装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车牌号为闽c60521号(车辆识别代号lxgcpa436da001921)、闽c60602号(车辆识别代号lxgcpa437da001927)、闽c60570号(车辆识别代号lxgcpa430da001963)、闽c60776号(车辆识别代号lxgepa729da001889)、闽c65310号(车辆识别代号lxgepa720ba017038)的重型专项作业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分别在195万元、195万元、195万元、1100万元、1080万元的最高本金限额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福建鼎界实业有限公司、林天扶、林天助对被告福建景发吊装有限公司所负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福建鼎界实业有限公司、林天扶、林天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景发吊装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天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2665097038J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晋江市永和四石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