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7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422民初133号 |
案号 |
(2019)黔0422执5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 9208068 元,该工程款按下列二、三、四、五、六条指定的方式支付。二、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9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原告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工程款 2019年 3 月 14 日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的利息,逾期按月利率 1.2%支付逾期利息。三、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9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483227.2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工程款2019 年 3 月 14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利息,逾期按月利率 1.2%支付逾期利息。四、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9年 7 月 31 日前支付原告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612420.4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工程款2019 年 3 月 14 日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的利息,逾期按月利率 1.2%支付逾期利息。五、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9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原告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612420.4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工程款2019 年 3 月 14 日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的利息,逾期按月利率 1.2%支付逾期利息。六、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94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原告保全费 5000 元,保全保险费 18500 元。七、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如未按照上述二、三、四、五、六条款的任何一期履行,原告方均可以就所有未支付的工程款申请执行。其中上述还款期限的逾期部分按月利率 1.2%支付利息,未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 76256 元,减半收取 38128 元,由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红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422347048329B |
登记机关 |
安顺市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新寨村4组雷公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