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喀左恒胜铸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2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喀民二初字第79号 |
案号 |
(2020)辽1324执恢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喀左恒胜铸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喀左县南哨镇白灰厂人民币3131365.8元。被告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50元,减半收取15925元,由被告喀左恒胜铸件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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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月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324667266608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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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喀左县水泉乡马营子村前城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