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85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126民初811号 |
案号 |
(2019)湘1126执17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湖南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蒋春玉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逾期金和违约金(利息、逾期金、和违约金从2018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债务偿还完毕时止,含意见支付的利息3750元),被告宋朝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被告湖南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时间 |
2019-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123668579526X |
登记机关 |
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紫金中路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