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利福仁钢管镀锌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民初126号 |
案号 |
(2020)津01执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茂生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支付银承垫款本金44706420.14元,截至2017年2月4日利息罚息15608869.62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照《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约定罚息标准计付);二、被告天津市巨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利福仁钢管镀锌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盛业工贸有限公司、被告王勇幻、被告高展坤、被告王建生、被告王福忠、被告任国、被告张春迎、被告蔡振英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茂生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646元,由被告天津市茂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市巨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利福仁钢管镀锌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盛业工贸有限公司、被告王勇幻、被告高展坤、被告王建生、被告王福忠、被告任国、被告张春迎、被告蔡振英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展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3767634121W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静海县大邱庄镇静王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