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1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25民初1809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162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付原告郑金山工程款600918元并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时止。该款由被告乐亭县腾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原告郑金山,不足部分继续由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偿付原告郑金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共计13820元,由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郑金山已垫付,限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郑金山。被告乐亭县腾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给付原告郑金山。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9-06 |
发布时间 |
2018-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宾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81772192532D |
登记机关 |
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林州市人民中路19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