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长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03********2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103民初2308号 |
案号 |
(2019)辽1103执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盘锦晟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互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2014年6月3日至2016年11月7日的利息为6,355,700.00元,2016年11月7日后的利息为:以7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 被告辽宁德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盘锦隆亿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昌图德裕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李长锁、被告焦丽辉、被告李志高、被告李会平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其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盘锦晟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00.00元,减半收取30.4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盘锦晟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德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盘锦隆亿达实业有限公司、昌图德裕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焦丽辉、李长锁、李志高、李会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4-17 |
发布时间 |
2019-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1103执40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7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