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民终1358号 |
案号 |
(2018)豫02执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河南金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胡元杨、余秀芝工程款7530127.78元并支付利息(自2010年10月9日至判决书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三、撤销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四、驳回胡元杨、余秀芝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5575.67元,由河南金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4593.34元,胡元杨、余秀芝承担19万元,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982.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759元,由河南金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59元,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3-06 |
发布时间 |
2018-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清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400758832003K |
登记机关 |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迎宾路一号(西郊火车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