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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88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民终1358号
案号
(2018)豫02执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河南金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胡元杨、余秀芝工程款7530127.78元并支付利息(自2010年10月9日至判决书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三、撤销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四、驳回胡元杨、余秀芝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5575.67元,由河南金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4593.34元,胡元杨、余秀芝承担19万元,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982.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759元,由河南金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59元,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03-06
发布时间
2018-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清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400758832003K
登记机关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迎宾路一号(西郊火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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