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日照京华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94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103民初165号 |
案号 |
(2018)鲁1103执14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日照京华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日照十木实业有限公司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日照京华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日照十木实业有限公司代其缴纳的土地租赁费3万元;三、驳回原告日照十木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 217元,由原告日照十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2 800元,由被告日照京华木业有限公司负担41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11-14 |
发布时间 |
2018-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乔世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103689461578A |
登记机关 |
日照市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巨碑路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