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皓新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P28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35486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15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皓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宏旭借款180,000元及借期内的利息9,828元,共计189,828元;二、被告沈阳皓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潘宏旭自2019年9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期间实际付款日止,以1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潘宏旭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沈阳皓新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6元,减半收取计2,138元(原告潘宏旭已交纳),由被告沈阳皓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潘宏旭。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苏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24MA0TPYP28H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大道888号西六区41号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