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9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2722民初1475号 |
案号 |
(2019)黔2722执4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贵州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给原告何艳军、何群粉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3 623元;二、由被告贵州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给原告何艳军、何群粉逾期交付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违约金人民币7927元(从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并支付从2018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时止的违约金(按原告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0.51计算);三、驳回原告何艳军、何群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何艳军、何群粉负担150元,被告贵州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发布时间 |
2019-07-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9)黔2722执45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执行法院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155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覃光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2722551926045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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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恩铭大道菜园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