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9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2722民初1171号 |
案号 |
(2018)黔2722执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支付原告全奕帆、覃国姗逾期交房违约金9 110元(236 327元×0.00015×257天=9 110元)、逾期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2 013元(236 327元×0.000051×167=2 013元),共计11 123元;二、驳回原告全奕帆、覃国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贵州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8-05-15 |
发布时间 |
2018-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覃光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2722551926045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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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恩铭大道菜园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