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悟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7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7民终230号 |
案号 |
(2018)鄂0703执3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银波下欠熊汉桥借款本金600万元,该款于2018年9月1日前偿付300万元;2018年11月1日前偿付300万元。二、陈银波如按协议第一条按时、足额偿付借款,熊汉桥则放弃利息主张及要求原审被告咸宁市温泉东兴置业有限公司、陈新波、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大悟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三、陈银波如未按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任何一期按时、足额偿付借款,则熊汉桥有权要求按照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7)鄂0703民初80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本金、利息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原审被告咸宁市温泉东兴置业有限公司、陈新波、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大悟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按该判决确定的数额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本案一审诉讼费71,8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864 元,由陈银波承担38,432元、能汉桥承担38,432元。二审诉讼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陈银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9-10 |
发布时间 |
2019-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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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银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922559745644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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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大悟县兴悟北路与京珠联络线交汇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