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15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泉民初字第698号 |
案号 |
(2019)闽0582执恢8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格茨(泉州)轻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 6 9 5 1 02.6元和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 6 94 2 6 0.6 8元,以及自2 01 5年4月4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按《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 二、被告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华兴鞋塑工艺厂、泉州红地轻工有限公司、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陈永士、曾仁乐、柯石堀对被告福格茨(泉州)轻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格茨(泉州)轻工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王淑芳以其与陈永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丁美卿以其与曾仁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丁锦治以其与柯石堀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被告福格茨(泉州)轻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格茨(泉州)轻工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526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526元,由被告福格茨(泉州)轻工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溪边华兴鞋塑工艺厂、泉州红地轻工有限公司、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陈永士、王淑芳、曾仁乐、丁美卿、柯石堀、丁锦治共同负担7700o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均由被告福格茨(泉州)轻工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溪边华兴鞋塑工艺厂、泉州红地轻工有限公司、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陈永士、王淑芳、曾仁乐、丁美卿、柯石堀、丁锦治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3-26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柯石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00611579357J |
登记机关 |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崇益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