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35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05民初4693号 |
案号 |
(2020)苏0305执9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王洪洲于2017年1月25日与被告徐州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被告徐州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洪洲返还工程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5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210元,由被告徐州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国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沂市新安镇温州商城1幢1-1-C8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