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山市光之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81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2072民初14830号 |
案号 |
(2020)粤2072执45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04605402】。一、被告九江市精彩无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光之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跃、边晓荣、戈剑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泓上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90518元及违约金(以349051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泓上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45元,保全费为5000元,合计44545元,由被告市精彩无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光之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跃、边晓荣、戈剑持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44545元,本院不作清退,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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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曹双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2000398171861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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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一路茂辉灯饰配件城M区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