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1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681民初854号 |
案号 |
(2019)桂0681执2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传智购房款127071元;驳回原告孙传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4元,减半收取16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时间 |
2019-07-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进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681662128943M |
登记机关 |
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兴市东盟大道工商局办公大楼对面喜盈门花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