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1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681民初6号 |
案号 |
(2019)桂0681执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办理东兴国家家电城中第7、8、9幢(座)一层1468号、1470号、1472号商品房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二、被告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218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从2016年11月23日计至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59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30 |
发布时间 |
2019-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进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681662128943M |
登记机关 |
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兴市东盟大道工商局办公大楼对面喜盈门花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