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满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2********2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522民初5991号 |
案号 |
(2018)浙0522执7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长兴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满法给付原告长兴诺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利罚息150600元(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9日),合计450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17年8月9日之后的罚息按月息2%随本金结清;二、被告金满城、邹寿春、吴来英、彭梅香、湖州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长兴诺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1-22 |
发布时间 |
2018-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