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兴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25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02民初5692号 |
案号 |
(2020)苏1202执9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文林、李建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944166.61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18年10月10日欠息52854.4元,自2018年10月11日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60000元;二、确认被告泰兴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文林、李建玲的上述债务在借款本金944166.61元,利息、罚息67254.12元及律师费6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13元,由被告张文林、李建玲共同负担,确认由被告泰兴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张文林、李建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1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顾和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3572555511R |
登记机关 |
泰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兴经济开发区福泰路1号502-50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