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旺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68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7302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3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浏阳市旺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谢立新工程折价补偿款3256000元。二、驳回谢立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浏阳市旺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848元,减半收取16424元,反诉受理费3650元,合计20074元,由浏阳市旺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袁长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096872451A |
登记机关 |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浏阳市社港镇社港社区红星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