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胃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3********54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初字第1771号 |
案号 |
(2015)南执字第017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泉州市日出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尚欠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安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卢丰胜、杨胃舒、黄加强对被告泉州市日出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安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卢丰胜、杨胃舒、黄加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日出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30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65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100元(合计人民币13752.50元),由被告泉州市日出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安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卢丰胜、杨胃舒、黄加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07-01 |
发布时间 |
2015-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