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景昇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6********HD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6民初39号 |
案号 |
(2020)桂06执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广西景昇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1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10月12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 88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已预交),合计19 880元,由被告广西景昇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爱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600MA5KELHD26 |
登记机关 |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防城港市港口区行政中心区迎宾路中段北侧德城超市商业大厦1单元28层2803号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