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资溪县泓昊茶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6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28民初290号 |
案号 |
(2020)赣1028执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资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资溪县泓昊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107,009.05元(计算至2019年2月13日),2019年2月14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6.786%计算;二、资溪县泓昊茶业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偿还第一项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陈华卫、吴婷进行抵押担保的坐落于石峡乡云溪村云溪组的林权[林权证:资府林证字(2012)第0605003001号、资府林证字组(2012)第0605003002号],拍卖、变卖的价款620,000元优先偿还本判决第一项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三、资溪县泓昊茶业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偿还第一项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陈华卫、吴婷进行抵押担保的坐落于石峡乡云溪村云溪组 [林权证:资府林证字(2012)第0605003001号、资府林证字组(2012)第0605003002号]林权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资溪县泓昊茶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不能清偿部分的责任;四、陈华卫、吴婷、程小东、夏冰心、程夏婧对本判决第一项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57元,由资溪县泓昊茶业有限公司、陈华卫、吴婷、程小东、夏冰心、程夏婧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资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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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华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28056411845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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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马头山林场苗圃仓库 |






